中華民國可以依據開羅宣言取得臺澎主權嗎?

♠ 國際法基本概念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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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可以依據開羅宣言取得臺澎主權嗎?

那這個題目呢,大家應該都知道中華民國長期以來對於臺澎主權的問題,它始終都是既定的一套模式-就是它一定會先講開羅宣言,接著講波茨坦宣言,接日本的降伏文書,之後它可能會再接個中日和約,然後依照這些宣言呢或者是和約,然後來主張中華民國已經取得臺澎主權,那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主要是中華民國可不可以直接依開羅宣言去取得臺澎主權?我想我們就直接講結論,答案是不行喔!

那為什麼不行呢?因為開羅宣言雖然講說是開羅宣言,之前,譬如像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他會說開羅宣言是一個國際條約之類,所以就當然有法律的效力啊,所以中華民國就可以依據開羅宣言去取得臺澎主權…什麼之類的,在這裡要跟大家講的就是說,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講,開羅宣言它存在或不存在,這個,當然是一個議題啦,就算開羅宣言存在,其實是存在,就算它真的是一個條約,其實開羅宣言本身它所具有的效力也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臺澎主權,為什麼呢?因為開羅宣言本身-如果說開羅宣言存在-開羅宣言本身呢,它其實是中華民國的蔣中正,然後跟這個英國的邱吉爾,還有美國的羅斯福,這三個人在開羅開了一場會議,在會中他們討論了一些事情,在會後發了一個新聞稿,這個新聞稿的內容就是開羅宣言,從這裡面它是有提到說如果說日本投降之後呢,臺灣跟澎湖主權要歸還中華民國,但是,我們知道開羅宣言這個東西,無論是在形式上或是在內容上,它並沒有去滿足一般條約的要求,因為開羅宣言,就像剛才所說的,開羅宣言其實就是中、英、美三個國家的元首聚在一起,開個會,然後在會後發個新聞稿,開羅宣言本身,這三個國家的元首,他們在開羅宣言上面也沒有簽字,其實如果說是條約的話,如果說是條約,你不可能沒有簽字,那條約如果沒有經過簽字的話,基本上就不可能發生效力,所以呢,開羅宣言,因為這上面呢,並沒有三個國家元首的簽名,所以開羅宣言呢-我們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呢-開羅宣言,它根本就不是一個條約,好,那,如果從開羅宣言根本不是一個條約的角度來看的話,你當然不可能依照開羅宣言去把臺澎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好,那就算我們今天把開羅宣言「當成條約」好了-把它「當成條約」好了-這個開羅宣言本身呢,依照它本身的屬性呢,它也沒有辦法把臺澎的主權來移轉給中華民國,為什麼呢?因為臺澎主權其實是歸屬於日本,也就是說,在開羅宣言發布的那時候,也就是1943年,1943年的時候開羅宣言發布,在那個時候,日本根本就還沒投降,那臺澎的主權當然還是屬於日本,所以呢,這個開羅宣言呢,它等於是說中、英、美三個國家呢,自己在旁邊自己決定了說,這個日本呢,它如果打敗了之後呢,就要把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那等於是說,嚴格講起來,就好像是對於戰後要怎麼樣去分贓先做一些約定這樣子,日本並沒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討論,日本也在開羅宣言發布的時候,它也沒有同意嘛,所以,因為日本自己本身並沒有參與開羅宣言的內容制定,開羅宣言它就算是一個條約好了,它也對於日本沒有任何的拘束力,當然,這是我們從開羅宣言本身來談,OK。

那再來呢,另外一點就是說,開羅宣言本身,它主要的用意、它主要的作用呢,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它們對於戰後-日本投降之後呢-要怎麼樣處理所提出的一個看法、一個意向聲明,就是說,它們覺得說,戰後呢,日本的問題,日本到底在戰後要怎麼處置它,這是這三個國家它們的想法,這三個國家它們的想法,所以在法律上來講,其實這個的意義就是一個意向聲明、意向書,那這意向書呢,我們要理解一點就是,意向書,它只是在當下,就是說做成意向書的這個當下,相關參與者在那個時候的想法,那意向書裡面所寫的這些內容呢,對於這個相關的當事人,比如這邊相關的當事國呢,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但是,這個拘束力並不是絕對無法改變的,因為這個意向書呢,它的內容呢,其實是依照當時的情況所做出來的,所以如果說後來狀況改變了,然後,相關參與的國家呢,就是,有其它不同的想法的時候,那個,這個意向書它的效力呢,其實就沒有辦法繼續拘束相關國家,因為意向書它主要是針對在發布的當時他的想法,如果說後來因為一些情勢變更了狀態,所以使得原本做成這一些決定、做成這一些想法的根據呢,也已經消失的時候呢,那,這個原本意向書呢,它就會失去拘束力,所以,從這個地方,我們大致上可以知道開羅宣言,今天就算,如果我們假設它真的是一個條約好了,其實它的拘束力對於相關的當事國來講,其實也只有在-如果說之後的狀況跟當初他們做成的狀況是相同的時候,對於相關當事國才會有所謂的拘束力,那如果後來的狀況改變了,那這相關當事國,基本上來講,它們就不一定會受到原本做成的意向聲明的拘束,其實我們從後來歷史的發展,我們知道說,這個開羅宣言,雖然講說臺灣跟澎湖的主權它們要歸屬於中華民國,但是,但是,在這個舊金山和約-就是盟軍跟日本所簽署一個正式結束盟軍對日戰爭的這一個舊金山和約,在簽訂的時候,在那個時候,中華民國的狀況呢,已經跟當初1943年的時候簽訂時候的狀況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在那個時候呢,開羅宣言的內容呢,或者是說原本當初相關國家做成開羅宣言的內容,那時候所具有的客觀條件,在舊金山和約簽署的時候已經不存在了,所以後來呢,就發現盟軍在舊金山和約裡面,只要求日本放棄臺澎主權,但並沒有要求日本將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在簽署舊金山和約的時候呢,當時的狀況已經跟開羅宣言當初簽訂的狀況已經有很大的不同了,已經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在那個時候,盟軍的相關國家,它們認為說,在這個情況之下,如果把臺澎主權交給中華民國的話,可能會產生它們所不想要的狀態,所以在這個時候,相關的國家呢,特別是英國跟美國,它們本身就是有了其它的想法,換句話說,在那個時候也是因為情勢已經跟1943年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在這個時候,英美它們其實可以直接主張就是說,因為在舊金山和約簽署的時候已經情勢跟當初的情況有很大的差別了,所以當初所做成的那些意向聲明在簽署和約時已經喪失了它的拘束力,所以後來我們就注意到舊金山和約,它後來要求日本對臺澎主權的處置方式就跟開羅宣言的講法有很大的差異。

那最後我們還要了解一點就是說,關於戰爭的結束呢,就是最終的總清算呢,其實呢就是最後所簽署的和約,一切都應該要以和約內容為準,所以如果說和約內容如果跟之前相關國家所做成的意向聲明有什麼不一樣的話,那,還是要以後來所簽署的和約為準,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可以了解,開羅宣言,中華民國沒有辦法直接依據開羅宣言來取得臺澎主權,那主要的原因,第一個就是說開羅宣言當初在簽署的時候,不是簽署,開羅宣言當初在出現的時候,相關國家擁有臺澎主權的日本並沒有參與,再來就是,開羅宣言它後來因為舊金山和約在簽署的時候,當時的情況已經跟開羅宣言當初發布的時候有很大的差異了,所以因為情事變更原則,所以開羅宣言對於相關國家的拘束力已經消失了,所以在這個時候呢,中華民國就算想要依據開羅宣言去要求日本把臺澎主權移轉給它也是辦不到的,所以最後我們的結論就是中華民國沒有辦法依據開羅宣言要求日本將臺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今天就請你們聆聽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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